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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

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3日作出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丁某支付李某x元(支付时间从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6日前),双方不因此事再发生纠纷。

二、如不按约定时间履行,双方应按一审判决书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丁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何海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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