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X。
上诉人孔X与被上诉人关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周启星、代理审判员孙玉明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X在二审审理中于2011年X月X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上诉人孔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