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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解散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59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38岁。

委托代理人王林川、梁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人才交流中心东侧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在缓交诉讼费期限届满并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继续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宋新亮

审判员盛华平

审判员谢磊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梦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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