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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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胡某某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5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月刑满释放;2005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1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3月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胡某某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于2010年10月15日恢复法庭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

1、2009年6月4日夜,被告人周某因其女朋友张x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周某伙同胡某某、许某、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等人持刀、棍到正阳县文化广场南门时,碰到陈某金等人,误以为是和张x发生矛盾的人,遂持刀、棍无故殴打被害人陈xx,经鉴定陈xx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2、200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吴某某、杨某、姜某某、任某某、陈某丙(五人另案处理)、李某甲等人持刀、橡胶棍、啤酒瓶在正阳中心街碰碰凉店内无故殴打被害人邹xx,邹xx被打跑至正阳县皮件厂门口,吴某某、杨某、姜某某、周某等人追上将其打倒在地,经鉴定邹xx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罪

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周某、胡某某伙同任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某、姜某某、龚成、冯伟(以上七人另案处理)受段xx之托,找被害人刘x要账,被告人周某等人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将刘群从正阳县中医院劫持到正阳县江城宾馆X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手段,让刘群书写14万元欠条一张。

据此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对二被告人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辩称寻衅滋事第二起其没有参与。

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

1、2009年6月4日夜,被告人周某因其女朋友张x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周某伙同胡某某、许某、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等人持刀、棍到正阳县文化广场南门时,碰到陈xx等人,误以为是和张x发生矛盾的人,遂持刀、棍无故殴打被害人陈xx,经鉴定陈xx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2009年6月初,当时他在汽车站西边“如家宾馆”睡觉,夜里九点多,张x打他手机说她在真阳夜市挨打了,他问张x谁打的,张x说是一个男的打的,她不认识。他立刻下楼打了的士赶往真阳夜市,到真阳夜市没见张x,他就给张x打手机,张x说她在广场南大门,他就打的赶到广场南大门,下了车后他看见一群人在追一个男青年,张x静在一旁说就是那个男的,他也追了上去,他跑到前边时那男的已被许某、李某甲等人打倒在地上了,他对那个男青年身上跺了几脚,他们一块的其他人有的掂刀,有的掂棍对那男青年身上打、砍,他们看那男青年躺在地上不动了,他们就跑了。他打架时没掂工具,他用脚跺那个男的,具体跺哪天黑他没看清,李某甲、许某有掂刀的,有掂棍的,当时天黑他没看清。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09年6月份(具体日期他记不清了)的一天夜里,他和张x、李某甲三人在正阳县冶炼厂院内李某乙租的房内玩,玩到夜里11点钟左右,他和张x、李某甲三人一块步行到中心街地摊上吃饭,李某乙当时没有去,他们三个人走到中心街时碰到七、八个男青年从他们对面走来,其中有两三个男青年就对着张x喊“美女,过来,叫什么名字”,张x就骂那个男青年,其中一个男青年就对张x腿上跺了一脚,张x就对那个男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张x后来被那个男青年按倒地上了,他和李某甲在旁边帮腔,对方有四、五个男青年对他和李某甲跺了几脚,然后向西朝广场方向走了,张x就用手机给周某打电话说她在大十字街挨打了,让周某赶快喊人过来打架,然后张x又给李某乙打手机喊李x帮忙打架,没过一会,李某乙和许某一块在大十字街找到他们,他们见李某乙手里掂一把30公分左右的砍刀,就一块边往广场方向走,边和周某手机联系,他们一块走到皮件厂楼下时候,周某找到他们,他们又继续一块往广场方向走,走到广场德裕量贩门口,他们又碰到任某某和小胖(姓名不详),当时周某手里掂一把砍刀,他们就商量到广场找那几个男青年打架,然后他们又在路边捡了些木棍拿在手里,他们走到广场南门照相馆门口看见照相馆门口站的几个男青年像是打他们的人,他们就往那几个人旁边走,那几个人看他们都掂的有刀、木棍,吓得从广场南门往北边路上跑,他们追到广场北门公共厕所旁追上一个男青年,周某、李某乙掂刀对那男青年头上砍,他、李某甲、徐斌、小胖掂木棍对那男青年身上乱夯,他们看那个男青年头部流血,被他们打的躺在地上不动了,他们就跑了。任某某当时在广场南门等他们,没有和他们一块追那男青年,也没参与打那男青年,因为那男青年看见他们就跑,他们怀疑那男青年就是在大十字街打他们的人之一,打人的刀被周某、李某乙分别带走了,棍他们打完人后就扔路边了。

(3)、被害人陈xx的陈某,2009年6月4日夜11点多,在正阳县邮政局大门口路上他被人打伤。当天晚上,他和他朋友刘xx、郭xx、陈xx、周xx在正阳县冶炼厂院内吃饭,结束时大约11点钟,他们五个人准备回家走到正阳县邮政局大门口路上时,在他们后面有十几个人拿刀、拿棍在撵,他们不知道撵谁都跑,他四个朋友都跑了,他没跑几步,被人从后面打一棍,打他后背左边位置了,一棍把他打倒在地上了,然后其他人都围着他用棍打,用刀砍他的头,他就看见许某、李某甲,其他人他不认识,撵的这十几个人都打他了,打的有一、两分钟,他当时也晕了,这十几个人就跑了。过一会他清醒了给他朋友刘龙打电话,刘龙把他送到法医院治疗。他的头被刀砍破了,背上也被刀砍伤,身上好多地方都被棍打伤了。

(4)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4日晚上八点多,他和邹xx、陈xx、还有一个他不认识,他们一起到真阳镇冶炼厂院内吃饭,大约夜里11点左右,他们准备去广场玩会,他们从邮政局那条路走的,才走到广场东大门时,在他们身后有十来个拿着刀和棍在撵他们,他们看有人撵,他们就连忙从广场东大门往北跑,他跑到万宝聚院内时看没人撵他们了,而且跟他一起的人也不见了,他才到万宝聚院内时,陈xx给他打电话说“其被人打了,头上都是血”,他问清楚陈xx所在的位置后,就去找陈xx了,在万宝聚东大门里面卖菜的地方找到陈xx,然后他把陈xx送到法医院,他找到陈xx时,陈xx在地上蹲着,头上都是血,身上的衣服也被血湿透了,撵他们的人拿着刀和棍,大概有十来个人。

(5)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11点钟左右,她和李某甲、胡某某三个人从冶炼厂夜市吃了饭出来,走到剧院十字街时,有一个人从身后踢了她一脚,把她踢倒了,她就对那个人脸上扇了一巴掌,那个人又对她踢一脚,对她说让她打电话找人,她当时就打电话叫的李某乙、许某、周某,周某等人来了以后,打她的人就分开跑了,她和周某、李某乙、许某,李某甲、胡某某就往广场方向撵打她的人,她往南走了不远碰见山鸡、小胖二人,她们就过去到广场那,当时也没有找到打她的人,她还没有到广场南门,她就自己一个人回去了,到李某乙租的房子那了,其他人接着找打她的人,他回到李某乙租的房子过了半个多小时,周某和李某乙、许某三个人也回来了,周某让她别生气了,周某把那个人砍了几刀。当时在十字街打她的人,她不认识,她见到周某、李某乙、许某等人时,他们手里都没有拿工具。打架时她不在场,等周某回来时,她看到周某拿回来一把刀,是一把一尺多长的片刀。

(6)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去年六月份,具体哪一天他记不起来了,他和周某等人在广场打人了,当时打的人他不认识,因为周某喊他,说周某的女朋友挨打了,让他帮忙打人,当时参与打人的有周某、李某甲、新周、小胖、许某和他六个人打的。

(7)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他和周某一起因为周某的女朋友张静的事,在广场打过一次人。

(8)证人许X的证言证实,具体哪一天他记不清了,当天夜里11点多,张X给他打电话说其在剧院被人打了,让他过去,他当时给小胖也打了一个电话,让小胖也过去,到剧院十字街,新周某李X都在那,当时打张x的几个人还没走,其中他认识一个叫龙龙的,他过去后那几个人才走,随后周某过来了,他们就去找那个人,打那几个人,走到正阳县文化广场南门东边时,见到有几个年轻人,他们就去追那几个年轻人,那几个年轻人见有人追,就往广场里面跑,他们追到广场北门外厕所那,追上一个人,当时那个人倒在地上,周某拿刀对那个人头部砍,砍几下他没注意,他们其他几个人都拿着钢管打那个人,打了后他们就跑了。他见周某拿一把一尺多长的片刀,李XX手里拿的一根钢管,他拿的也是钢管,他就见一把片刀、两根钢管,这些东西是李某甲拿来的,打的那个人他不认识,参与打的有周某、李某甲、新周、李某乙、小胖和他,六个人打的,他们六个人都动手打了。

(10)、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陈xx伤为轻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该起犯罪事实,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的第二起,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2009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6点钟左右,任某某给他打手机让他去德裕购物广场,到了以后,他看见任某某、吴某某、杨某、姜某某、小胖、李某甲,还有几个他不认识,一共十几个人在“购物广场”门口,任某某说吴某某前段时间挨打了,一会约邹xx到“碰碰凉”店里问打吴某某的人在哪。随后他们就全到了“碰碰凉”店里,任某某、吴某某等人提前说邹xx如果不说就一块打邹xx。过了一会,邹xx一个人来到“碰碰凉”,任某某、吴某某和邹xx坐一张桌上说事,他们其余人员在斗地主,任某某、吴某某和邹xx说着说着就打起来了,他看打起来了,他就走了。当天他去碰碰凉是任某某喊他去的,他就去了。

(2)、被害人邹xx的陈某,2009年夜里7点多,任某某(外号山X)约他在“碰碰凉”见面,到后,吴某某和任某某、周某找他要梅xx的号码及住处,他说他不知道,吴某某等人不愿意要把他带走,他不走,吴某某等人就开始打他,当时任某某拿了一把砍刀往他头上砍,吴某某也拿了一把砍刀往他肩上砍,砍了后他就往外跑,当时没跑掉,随后吴某某等人又把他摁倒在地上打,吴某某还把他的手机抢走,又把他的手表抢走。他们十来个人有用棍子,有用啤酒瓶,都往他身上打,打了他有十来分钟,他往外跑了,他跑出去后,吴某某、任某某一直掂着刀在后面追他,追到皮件厂门口,他们又把他打倒在地上,对他身上砍,又打了十多分钟,他才跑了。

(3)、证人吴某某的供述,2009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时,因他有事找周某皮(原名周X),没找到,后来周某皮打电话问啥事,说话时,周某皮羞辱了他,他很恼火,就给山鸡(原名任X)说了,找人教训周某皮,让周某皮怕他,然后山鸡就约周某皮在“德裕购物广场”对面的碰碰凉见面。他和任某某、姜某某、杨某、陈某丙、周某共六个人在碰碰凉等着,大约二十分钟,周某皮一个人来了,周某皮和任某某说着说着,任某某就恼了,顺手从身上抽出一把砍刀,朝周某皮的肩膀砍了一下,看着是刀背砍的,然后他们就掂着酒瓶子朝周某皮打,也不知是谁用啤酒瓶夯周某皮的头上了,夯了好几个酒瓶子,周某皮吓得往碰碰凉的小屋跑,他们就掂着酒瓶子朝周某皮身上乱砸,周某皮跑小屋关了门,他们就将门撞开后,用酒瓶、拳打脚踢朝周某皮身上打,打了大约二、三分钟,山鸡让周某皮出来谈事,周某皮出来了趁着他们不注意就往外跑了,他们几个人就掂着酒瓶子往外追。他到外面就到车上掂出一把橡胶棍也跟着撵。周某皮沿着碰碰凉往南跑到大十字街又往西跑了,跑到皮件厂楼下时,他们几个人撵上了,就在那打。他掂着橡胶棍朝周某皮身上乱夯,其他几个人也掂着酒瓶子朝周某皮身上砸,打了好大一会,这时刘桂民(周某皮的朋友)开着一辆海马轿车过来了,他们几个一看周某皮的人来了就跑了。山鸡在后面见有人扶着周某皮往车上送时,就掂着刀往周某皮身上砍,没砍着,把车的后窗户玻璃给打烂了,然后他们几个人就都走了。走后姜某某告诉他,打架的时候他把周某皮的手机给摔了。他们也都没有在意就都走了。

补充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该起犯罪事实。

(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周某、陈某丙在正阳德裕购物广场里买东西,邹xx给他打电话问他是否和吴某某在一起,还问他吴某某找邹xx什么事,他告诉邹xx是梅xx打伤吴某某,赔医药费的事,邹xx问他在哪,并且让他约吴某某见面说说,他说到中心街碰碰凉店里,邹xx同意,他给吴某某打电话让吴某某过去,他和周某、陈某丙先到碰碰凉,随后吴某某、姜某某、杨某、小胖、李某甲一块在碰碰凉找到他们。过了一会邹xx也到了,他们问邹xx、梅xx在哪,邹xx说不知道,吴某某就上前打邹xx,邹xx反抗,他拉着邹xx说要打出去打,邹xx用胳膊把他甩开,他当时很生气,就对邹xx打两拳,然后从旁边姜某某手里夺了一把刀朝邹xx砍,邹xx身子一躲没有砍住,然后他们一块的人就一块上前对邹xx拳打脚踢,有的用啤酒瓶砸,有的用刀砍,把邹xx挤到碰碰凉店内操作间里打了很长时间,店老板在一边说别打了,他们看邹xx抱着头在那不动了,他们就没有打了,邹xx从操作间出来后对他说别打了,真不知道梅xx在哪,说话时趁他们不注意就往外跑,吴某某等人就去追,他在后面,他朝邹xx、吴某某去的方向追到皮件厂门口时,他去到后看到邹xx已被打倒在地,吴某某等人已经跑了,他也坐的走了,他没有见有人拿邹xx的物品,后来姜某某给他们说姜某某在打邹xx时,把邹xx的手机摔了。那天打邹xx时,他什么工具也没有带,用拳头打的邹xx,用姜某某拿的砍刀砍的但没有砍住。

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其没有参与殴打,且其他同案人也没有证实被告人周某参与该起犯罪事实。因此该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

二、非法拘禁罪

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周某、胡某某伙同任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某、姜某某、龚成、冯伟(以上七人另案处理)受段金生之托,找被害人刘x要账,被告人周某等人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将刘x从正阳县中医院劫持到正阳县江城宾馆X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手段,让刘群书写14万元欠条一张。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付寨的段xx给他打电话说一个叫刘群的欠他14万元钱,让他帮忙要帐,能要到的话分他4万元,他就问问。后来他把这事跟任某某说了,任某某说认识刘x,然后他又找段xx要了刘x的手机号。又过了两天,任某某给刘x打电话问在哪,在得知刘x在南关医院后,任某某和他又联系到吴某某、姜某某、以及吴某某一块的几个男青年,他们一块就坐着姜某某开的白色昌河车到了南关医院门口,任某某就把刘x约出来了,他们把刘x叫到车上后就开车拉到“江城宾馆”X房间。带到房间后,就让他还段xx的14万元钱,刘x说没钱,他就让他打14万的欠条,刚开始刘x不打,他和陈某丁就每人给刘群一耳巴子。刘x害怕了就打了一个14万元的欠条,并且要求回家准备钱。刘x走后,他就把欠条给了任某某,让任某某负责找刘x要钱,后来任某某说刘x先后两次给了他x元钱,并且要给他分x元,但他到现在也没有见到任某某的一分钱。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09年11月份,周某打他的手机让他到江城宾馆X房间帮周某一起要账,他接了电话后就赶到了江城宾馆X房间,看见吴某某、任某某、姜某某、陈某丙等人在房间里围着一个40多岁的男的,要那男的写欠条,那男的不写,他们就一块吓唬那个男的,说不写欠条弄死那个男的,还对那个男的脸上扇了几巴掌,那男的没办法被逼写了个欠条,写了后交给周某,然后让那男的走了赶快准备钱去了。他听周某说那男的第二天拿了x元钱,周某还说每人给他们分500辛苦费,后来周某也没有给他分钱,在江城宾馆,周某和一个走路歪歪的男的打那个男人了,其他人在一旁吓唬那个男的,限制那个男的的人身自由,不让其出门及打电话,逼其写欠条,达到他们要钱的目的,要账是以任某某、吴某某、周某为主,任某某等人让他们怎们干,他人就怎么干,一切听任某某等人的安排。

(3)、被害人刘x的陈某,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点左右,当时他在医院给孩子看病,有人就打电话问在哪,他告诉后,周某就带着6个年轻人,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到医院找到了他。周某等人就拳打脚踢强行把他拉到了车上,随后到了“江城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屋里有十多个人,他一看有点害怕。周某、吴某某又打了他几个巴掌,周某就逼着他打了个14万元的欠条,然后让他一个星期内还钱,他就走了。其还陈某他共分四次共5万元钱给任某某了。第一次在县法院西侧红绿灯处他给了任某某2万元钱,当时任某某开着白色面包车去的,他自己开着黑色轿车去的,任某某到他车上,他就把2万元钱给了任某某。第二次他给任某某5000元,第三次他给任某某1.5万元钱,第四次他又给任某某1万元钱。其还陈某他跟周某并没有经济往来,只是欠段xx5万元钱,之前给段xx写的有个14万元的欠条,并陆续还了一部分,还剩下5万元钱,欠条他也没有收回。段xx与周某有个转让协议,周某就带人吓唬他写了欠条。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的三、四点钟,陈某丙给他电话让他过去,到县南关医院见面。见面后陈某丙让他去摆场子要帐。他到地方后才知道是周某约的人,找刘x要帐。只听说是刘x以前是收花生坐生意的,欠了十四万元钱。后来又来了些人,有他和周某、周某叫的两个人、陈某丁、新洲、姜某某、陈某丙、龚成、洪伟共十来个人。任某某因为和刘x认识,也就没有出面。山鸡知道刘x在医院给孩子看病,于是姜某某开着那辆白色昌河车,周某带着他们几个人在南关医院门口等着,等到晚上七点多钟,刘x出来了,他们几个人便将他弄到了车上,拉到了“江城宾馆”X房间。在房间里,周某便逼着刘x打欠条,刘x刚开始不愿意,后来周某扇了刘群脸上一巴掌,陈某丁又朝刘x脸上打了一巴掌,刘x害怕了,他们就让他打了一个十四万元的欠条。后来他也不知道为啥,刘x打完欠条并且认账,周某就让刘x走了,并约定第二天在县东关红绿灯处还钱。第二天,他们几个和任某某就在红绿灯见面,任某某到刘x车上要了一万元钱。接着第三天下午,又找刘x要了五千元。这次他分了700元钱。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吴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南关医院去一趟,然后他就打的过去了,去后吴某某、周某、陈某丁等四、五个人在一辆白色昌河车内坐着,吴某某看见他过去了,让他在车上等一会,待会让他开车,他说“好”。等了一会,吴某某、陈某丁等人下车,他们几个人在南关医院大门东边处将刘x强行撕、拽、拉,推上白色昌河车内。刘x当时不愿意上车,是吴某某他们强行把他拽上车的,他负责开车。刘x被强行拽上车后,他听到说到江城宾馆,然后他就开着车到江城宾馆去了,当时也没听清是吴某某说的了,还是其他人说的了记不清了。开车到江城宾馆吴某某等人就把刘x拉到江城宾馆二楼一房间了,哪房间他忘了。这时他去停车去了,停了车后他就到房间去了,去后看到周某往刘x脸上打一巴掌,陈某丁也往刘群脸上打一巴掌,随后周某拿着债权转让协议让刘x看,接着又拿了一张纸让刘x打了一张十四万的欠条,打了欠条后,周某又对刘x说:“欠的钱必须一个星期内还清”刘x说:“好”。然后他们就走了。

(6)、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09年1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的一天,程xx给他打电话问他认识周某不,并且说周某帮人家要账逼的急,让他帮忙从中间说说话,通融通融缓一缓他就给周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周某说也是帮别人要账,刘x欠了十几万。后来他给刘x说让他先还一部分,然后剩下的打个欠条慢慢还,他的面子也有限,过了几天,刘x给他打电话说给他两万块钱先让他给周某,并且叫他到东关红绿灯路口找他拿钱,他给周某联系后,打的就赶到了东关红绿灯路口找到了刘x,当时周某开着李xx的那辆白色面包车也赶到了东关红绿灯路口,他到刘x车上后,刘x和程xx还有一个外号叫X的在车上,刘x说先还两万,然后,方新从刘x车前工具箱李某了两捆钱给他了,他拿着钱就到周某坐的车上把钱给周某了,周某问他剩下的欠条呢,他说一会给他,他就又到刘x车上,刘x把欠条给他了,打的是一张九万多的欠条(具体多少他记不清了)他又把欠条拿给周某并问对不对,周某说对,他们就开车走了,他又到刘群车上说了一会话就走了。

(7)、证人段xx的证言证实,刘x最初欠他14万元钱,后来还了一部分还剩下11.3万元钱,他多次要钱也没有结果,听说周某能替人要钱,他就给周某打了电话。最终他和周某打成协议,钱要回来后周某提30%,后来周某给他拿了一张欠款转让协议让他签名,协议的大概内容是他打个欠周某14万元的欠条,然后刘x欠的14万元钱由周某直接要。后来钱要回来了,山鸡(任某某)要回来2万元钱,给了他1.4万,后来就没再给他钱了。

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某力二P1-3。

2、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二P5-15、167-169

周某于2001年、2005年、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于2008年刑满释放,系累犯。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无前科。

4、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的抓获经过。

5、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投案自首。

以上综合证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和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第二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印证该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赔偿部分,寻衅滋事第一起被害人放弃主张权利,第二起被告人周某与被害方达成协议。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

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伟

审判员代华

.审判员陈某国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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