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原任南阳市福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7年7月9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8月1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略)、职务侵占犯罪,于2009年1月16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北京市隆安(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曹某,北京市华泰(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听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某峰
审判员马景琦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