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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7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08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2008年11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日16时30分左右,方富裕、刘涛涛(以上二人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雷某将王某某放到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老楼楼道内的大阳牌x-15型摩托车偷走。经鉴定价值3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16时30分左右,刘涛涛伙同方富裕(二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雷某将王某某放在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老楼楼道内的大阳牌x-15型摩托车(价值3600元)推走,刘涛涛把车推到周口市中心医院老楼前花园里时,被周口市公安局反扒支队干警抓获。现该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涛涛、方富裕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物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红兵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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