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智某某,男。因涉嫌介绍贿赂,于同年5月5日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智某某为行贿人宋XX(另案处理)和受贿人李X(另案处理)的行、受贿行为得以实现,居中介绍,致使宋XX向国家工作人员XX市XX局XX科科长李X行贿共计人民币x元。智某某从李X手里分得好处费2500元。案发后智某某退出赃款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宋XX、孟XX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智某某认罪、悔罪,已将赃款退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智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