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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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获嘉县X镇X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杨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崔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与其女友吴春苗因琐事发生矛盾,用拳头、扫帚对吴春苗背部、腹部、四肢等部位长时间殴打,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后吴春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春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用小木棍打击人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不应该致人死亡,吴春苗的死亡,与其头部碰木柜所受伤害,县医院抢救过错等原因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春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该结论不客观、不真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与其女友吴春苗(又名吴X,生于X年X月X日),因琐事发生矛盾,用拳头、笤帚对吴春苗背部、腹部、四肢等部位长时间殴打,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后被送获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获嘉县人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指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脑干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吴春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一)吴春苗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包括头部损伤,导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二)李某某对吴春苗殴打,致四肢、腰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与吴春苗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电脑一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已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认定依据:

1、李某某供,昨天晚上十二点多,我和我女朋友在我家睡觉,我看电视到凌晨2点左右,听到吴苗的电话响了,我拿起她的电话接,对方是个男的,说找吴苗,我问:“你是谁”对方不说话,我一直问,对方反问我是谁,我回答:“我是吴苗的男朋友,”对方就说找吴苗,还有骂我的意思,我们双方说话很难听,对方就把电话挂了,我很生气,就问吴苗打电话的人是谁,吴苗说不知道,我又让她打回去,开始对方不说话,后来就不接电话了,我一直问吴苗这个人是谁,她一直说不知道,不认识,我一生气就朝他脸上扇了两巴掌,她用脚蹬我两下,我急了就起来按着她后肩背部,用拳头打她背、胳膊,她来回翻身,我就拽住她的头发又问她那个人是谁她还说不知道,我更急了,下床从地上拿起一把笤帚,朝她身上打,打在她背上、胳膊上,她很说:“疼,疼,”我就停手不打了,放下笤帚上床上,我又打她肚两拳才躺下,我还问她:“你到底说不说”她还是说:“我不知道,真不认识”,我丢下一句话“到明天查清再说”,就不再理她继续看电视,她背着脸躺在我一边,停有一、二十分钟,她起来对我说:“起来,我解小手”,说罢她从床上下来到尿桶跟前,我见她扶起尿桶准备去解手,弯腰下蹲时不知咋回事跌在地上,听着“咚”一声,我就赶紧从床上下来去扶她,见她躺在地上,头后脑勺碰在大柜上,我把她拉起来扶到床上躺下,这时我妈来到我门口问怎么了我说,没有事,跌一下,我妈说了我两句就又回去了,我和吴苗躺在床上谁也没理谁,过了好大会儿,吴苗说:我可不得劲,说罢她就吐枕头上,我坐了起来,她又吐地上,我给她轻捶后背,她又吐了两下,我问她喝水不喝,她说不喝,还是说不得劲,就躺下了,后来不知到几点,我也没睡着,吴苗说她头晕,还有点喘不过气,我看她嘴唇发白,我就把她扶起来给她穿衣服,然后把她扶到外边沙发上,赶紧给我朋友郭逢利打电话让他打车过来,我爸、妈也出来了,随后郭逢利到了,我们一起把吴苗扶上车送到县医院,医生开始抢救,抢救一会医生出来和我爸说几句话,我进病房看到吴苗在床上躺,没有动静,我喊她几声她也没反应(开始哭泣),我就知道人死了,我爸对我说,咱报案吧,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啥也没想,就打110报案了,一会儿,公安人员来了,我和我爸,还有郭逢利就去城关派出所自首了。

我与吴苗同居三年多了,接电话是晚上一、二点,之前我和她吃点水果,发生性关系,没有发生争执。把她送医院后,医生在旁边,我和郭逢利喊医生,医生不去跟前,我把她抬急诊室,我说插氧气,医生说不要急,不到时候的,后抬到CT室,到病房找不到医生。过了一会儿医生去了,我还说让插氧气,医生说:“不要急,还没找到血管。”我在旁边站着急,她好大会也没找到血管,然后去抢救,最后医生说没有抢救过来。事发之前一、二天她感冒了,当天还正输液。

2、郭逢利证:今天早上5点多,我在家睡觉,我朋友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来俺家,有事”,我听他说话很急,就起来穿衣服骑车去他家了,到他家后,见李某某抱着他媳妇,喊着他媳妇名字“苗苗,苗苗”,他媳妇在沙发上躺着,俊超看见我就说:“你赶紧去叫个出租车去医院”,我边打电话边出门去接车,等出租车过来,我进屋喊他们,俊超扶着苗苗到车上,直接拉到县医院,到医院医生就开始检查,后来又抬到三楼。在病房外边我听俊超说:“我打110报警自首”,说罢就打电话了。一会见来了一个穿警服的,我们以为不是管我们的,就直接去城关派出所了。

到县医院后,大概五点钟左右,敲县医院急诊室门敲了一会儿出来一个人,他说再去喊个人,好大会喊来个人,好大会让去做CT,我们抬到CT那,停了好大会,后来又叫抬到楼上,还见没人,找了好大会,有个护士出来了,让扎针一直扎不上,又停了好大会,才到抢救室,从走廊到抢救室约半个小时,从进县医院到急诊室一个小时左右,进县医院到扎针期间,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一直到抢救室才插氧气,五点钟还见苗苗喊李某某的名。

3、李某银证:今天早起5点多,我儿子俊超对象苗苗不舒服,去县医院看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我问情况,儿子说和苗苗发生矛盾,用手扇苗苗几巴掌,后来苗苗不舒服就去医院了,后苗苗死了,我劝儿子打110报警了,后我陪李某某到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4、冯会青证:三、四年前,我儿子李某某在吴庄上学时认识了吴苗,初中毕业后两个人就互相来往,吴苗不断来我家找我儿子玩,后来时间长了,我就问她为什么不回家,吴苗说她六岁爸爸死了,12岁左右娘死了,知道这情况,我就很可怜这闺女,就同意她在我们家住,也待她很好,同意我儿和她谈恋爱,这两人脾气也很对,相处得很好,我儿子白天开车,她陪我在家干活、聊天,她在我家待了有一年,我就介绍她去我亲戚的理发店上班,后来又去她表姐的理发店,一直干的好好的,我也给他们两人说:“你们好好干,等你们再大一点就给你们办婚事,到现在吴苗在我们家住三年多了”。

我住的房间与我儿子住的房间挨着,……凌晨一点多我正睡觉时听苗苗在哭,还听见有拳头打的声音,我赶紧起来去推他们的门,让开门,我儿子不开,我就吵骂我儿子,我丈夫也吵骂我儿子,我儿不吭声,也听不到吴苗哭声,我和我丈夫就回房间了,躺在床上也没睡,听着隔壁动静,过了好大会,突然听到“扑通”一声。我又敲门让开门,问:“咋了”,我儿子说:“跌了,没事”,我在吵他,我儿子说:“没有事,你睡吧”,当时没听到吴苗有什么声音,以为是我儿子跌了,还说他:“你就不会慢一点”就回房间了,看了表是三点多钟,……五点多,我听吴苗在喊:“俊超,俊超”,我就起来出来,见吴苗在沙发上斜靠着,嘴唇都肿了,还有血,我先吵我儿子两句,我喊:“苗苗”,吴苗“哼”了一声,我问:“你哪不好受”她没吭声,我说去医院,……出租车到门口了,我们把苗苗送上车,我儿子和她朋友上车一块去医院,我和我丈夫随后也骑电动车去医院了。

5、崔某丰证:2009年10月份一天,我和俺村的杨小超从城里俺的理发店一块去宣阳驿俺朋友家喝婚宴酒,到晚上十一点多才回家,到家去睡觉时,突然想起俺店里的毛巾还在外面,我就用俺家的电话给吴苗打电话,打通后是个男的接的,他问我找谁,他说他是吴苗老头,我没再说话,他又问我是谁,我没吭,后我与他顶了两句,他开始骂我,我也骂他,之后把电话挂了。……又过了一会,我家的电话响了,我拿起听到吴苗的声音,她喂了一声,我还没说话,就听到还是那个男的又问我:“你是谁哪的”我只说是徐营的,对方一直问,我没再吭,听吴苗在哭,对方把电话挂了。……过了两天,听老板说吴苗老头打她,又过两天,听别人说吴苗死了。

6、樊炳才证:10月28日,有个叫吴苗的女孩早上5点多被家人送来就诊,当时是两个男的从出租车上拖下来,那女的深度昏迷状态,把她抬到床上,该女两上肢后外侧全部呈紫色瘀血状态,上腹部有片状瘀血,当时我认为该女死亡,先在其胸部按在两下,后发现呼吸、心跳都正常。后见该女嘴角有血,头枕部较大的皮下血肿,血压90/60,然后又抬到CT室查头部、肝、胆、脾,诊断头枕部皮下血肿,余未见异常。抬往病房途中病人呼吸衰竭,我迅速给采取畅通呼吸道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到病房后,发现病人呼吸微弱,无心跳了,血压测不到,我与病房的医生、护士一起抢救,因病人肥胖,双上肢瘀血,找不到静脉血管,建立静脉通道非常困难,又迅速进入重症抢救室抢救,直至死亡,停止抢救。

7、死亡记录:“死亡原因,脑干损伤,呼吸循环衰竭。”及病历。

8、扣押手机、笤帚、清单。

9、城关派出所证明、投案。

10、吴春苗身份证明。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12、被告人身份证明。

13、新乡市公安局技术鉴定书,吴春苗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mg/x。

14、新乡医学院鉴定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诊断:①脑淤血、脑水肿;脊髓水肿、灶性出血。②右室壁心肌脂肪组织滑润;左室壁心肌灶性出血。③肺脏、肝脏、胰腺未见明显异常。④皮内及皮下出血。⑤送检X号肌肉未见异常,X号肌肉出血。⑥肾淤血、肾小管自溶。⑦脾贫血。

15、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吴春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16、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一)吴春苗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包括头部损伤,导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二)李某某对吴春苗殴打,致四肢、腰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与吴春苗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17、民事赔偿协议。

18、宋庄村X村民写给法院的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继发生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死亡不完全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因为被害人受伤后被及时送医院,医院在抢救中不及时,不正确救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经查,河南正诚法医鉴定所的鉴定书显示:“被害人受损伤面积较大,损害程度比较严重,死亡率很高,抢救成功率很低,但其所受损伤不属绝对致命伤,仍属条件致命伤。吴春苗四肢、腰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与其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其辩护意见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因琐事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将其送医院抢救。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对民事赔偿已调解,并作了赔偿,已得到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某海

审判员李某先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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