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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淅川县丹源水电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69年。

委托代理人曹某永,河南德高(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丹源水电公司(缺席)。

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淅川县丹源水电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段某某于2006年8月20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作出(2006)淅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淅厚民初字第100-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张中华,被上诉人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淅川县丹源水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淅厚民初字第100-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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