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惠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世彬,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惠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惠新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永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刚公司)、沈某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惠新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惠新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惠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惠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惠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他诉讼费50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蒙洪勇
审判员程晓东
代理审判员吕维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