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9)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甲又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审判员罗松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