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亨吉斯有限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穆恩斯特D-4400尼恩坎普X号。
法定代表人詹斯•罗特格林,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梁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程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