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保元,河南犀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村民小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司琳辉,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寺坡村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元,被上诉人寺坡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司琳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某某因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