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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保元,河南犀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村民小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司琳辉,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寺坡村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元,被上诉人寺坡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司琳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某某因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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