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石克俭、王某丙,河南松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石克俭、王某丙,被上诉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邢蕾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爱国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