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曹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育归属,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27日在靖边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有儿子王×,于X年X月X日生有女儿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儿子王×随原告王某生活,女儿王××随被告曹某生活,抚育费双方各自负担。
三、由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曹某生活帮助费x元(当庭履行)。
四、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均归原告王某所有,各人衣服被褥各归己有(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