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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张某甲与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与原告焦某某是夫妻关系)。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寅彬,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焦某某、张某甲与上诉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玉风与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寅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焦某某、张某甲3094元,退还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1784元。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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