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33岁。2010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张治强(已判刑)纠集数十人,为争夺关林到汝州的托运线路与赵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纠集的数十人,在关林镇X村新村停车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任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任长锋所受损伤为轻伤(重度)。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参与了此事,自己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罪犯未同时到案,不好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杨某某不是主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赵某强、梁兆洛、赵某欣、王某某四人与汝州韩军合伙,同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货物配送分公司签订货物配送协议,承包洛阳关林至汝州的货运线路经营货运生意。洛龙区X镇X村四组村民杨某某也欲与二运公司订立协议承包该路线,未能成功,遂生怨恨与同案犯张治强合伙在皂角树新村设立货运部经营关林至汝洲的货运线路。赵某强、梁兆洛、赵某欣、王某某在经营活动中,提高了营运管理费用,致营运车辆流动到杨某某经营的货运部,双方为争夺资源,意欲殴斗。2005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电话通知张治强到关林看护车辆运营。后杨某某见王某某方组织人员准备殴斗,即与张治强商量后,二人电话联系聚集40余人准备殴斗,杨某某、张治强买烟招待聚集的40余人,并安排吃饭。其时,双方各自纠集数十人持械聚众斗殴,殴斗中,赵某强及其所纠集的任某受伤。经鉴定,任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重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治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季某某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提取的殴斗工具,伤情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韩智海
审判员:李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