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号。
委托代理人陆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与被告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7月2日解除;
二、被告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6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