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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号。

委托代理人陆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与被告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7月2日解除;

二、被告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6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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