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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孙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道培,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某某于2010年1月6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清偿欠款x元。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道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间,李某与孙某某的外甥女系恋人关系,李某因经商需要于2009年3月7日向孙某某借款x元,至今未归还。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李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所欠孙某某债务应予以偿还。

原审法院判决: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某欠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李某负担。

李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某某答辩称:原审程序合法,借据为上诉人李某所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意见,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案合议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如下:

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中,上诉人李某向法庭出示了其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外甥女孙某静因恋爱不成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及2009年7月7日孙某静书写的协议附属条款一份,用以证明争议借据是孙某静的父母预谋实施勒索形成的虚假借据。被上诉人孙某某认为上述协议书及附属条款是上诉人与孙某静之间的协议,与被上诉人无关,且与本案没有关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所写借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适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事实有何联系,故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称借据是受胁迫所写,但没有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孙某静存在协议,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经本院审查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窦丁平

审判员江献平

审判员孙某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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