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曹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于当年12月生下女儿李某(又名李某),现已长大成家。原告和被告早年感情很好,被告曹某某自结婚生子后,身体状况一直不好,经多方诊治,直到近几年身体才慢慢恢复,可谓是患难夫妻,2006年7月夫妻关系发生裂痕,并开始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沟通都无果而终,以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房子及一切生活用品各半平分;3、现有债务全部由原告负责。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女儿已经出嫁成家立业了,只要把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好就行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5月经本村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原、被告于1988年2月2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然后于1990年10月14日经永兴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是后来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和生活方式不一样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原告要住在家里,被告要租住在柏林,双方无法沟通,没有了共同语言,经常互不理睬。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6年7月开始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李某(又名李某),女儿李某已经于2006年正月初10日结婚成家。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二缝二层四间、x英寸彩电及美的冰箱各一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个人债务有原告借来做生意的欠款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二缝二层四间,原、被告各得一缝一层二间;x英寸彩电及美的冰箱各一台归被告曹某某所有。
三、原告李某某的个人债务8万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清偿责任。
四、其它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