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泽强,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路X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临沂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X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2668.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代理审判员张燕喃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