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取保候审。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8日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0一0年五、六月份,被告人陈某先后四次以给亲戚看病、给李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某现金3300元挥霍。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五月份,被告人陈某与李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其后二人多次见面。期间被告人陈某以给亲戚看病、维修电脑、给李某安排工作为由,分四次共骗取李某现金3300元,并全部用于日常挥霍。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和陈某是在网上认识的,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我们约着见了面。第二次见面时我说我姨父烧伤了,需用钱看病,向她要了600元。这是我编理由向陈某要钱。没过几天,我说电脑坏了,向她要了600元。三、四天后我以介绍她到商店工作为由收她押金200元。又过了一周,我对她称上班要用电脑,以给她配置电脑为由收她1900元。都没有打条。我就是想骗李某,我手里紧,没钱花销。
2、被害人陈某:
被害人李某陈某:我是来报案的,被一个男的骗走了3300元。今年5月初,我在网上认识一个网友,第二天我们见了面。过有两、三天他又约我去他的住处,他说他姨夫病了,问我有多少钱,还说发工资后还我,我就给了他1200元。又过了几天他又约我到他住处,我说想辞工,他让我去他公司,让交500元押金。我给了他200元。这之后他说让我上班跑业务得买一台电脑要2500元,当时没钱,6月2日发工资我给了他1900元。又过几天我问他电脑买了没有,他说货没发过来,再以后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到他住处找他要钱,他说6月底还我。之
后他就搬走了,我也找不到他了。后来我姓舒某朋友找到了他,我们就报了警。
3、证人证言
证人舒某某证言:我与李某是朋友关系,8月14日她给我说她被骗了3000多元,想让我帮忙处理。我听说骗李某的人是一QQ群里的群主,今天中午我进入群里跟群主聊天说想找女朋友,就约他见面,并报了警。
4、书证:
(1)、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退赔诈骗款3300元。
(2)、被告人陈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陈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