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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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夏邑县X乡X村民杨某某因家庭纠纷,与其丈夫彭某庚生气,后将鼠药投放至丈夫彭某庚水碗中,致使彭某庚饮用后中毒。经抢救彭某庚已恢复健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庚的陈述;3、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程某某、张某丁、彭某戊、王某己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4张;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6、曹集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0年6月23日早上7点多钟,我和丈夫彭某庚一起到地里种花生、红小豆。开始是我用铲子挖坑,彭某庚撒种子,由于他的眼视力差,老是把种子撒到坑外边,我就让他挖坑我撒种子,可他又老是把已种过种子的地方再挖开坑。我气了,骂他一句,俺俩吵起来。彭某庚赌气不干啦,我也不干啦。回到家我越想越气,对彭某庚说:“这日子没法过了,不如死了,咱去死吧。”我就到屋里找了一包老鼠药,舀了半碗水,把老鼠药倒入碗里,对彭某庚说:“你先喝,咱一块死去。”彭某庚没说啥,接住碗喝了两口,然后把水倒了。我没喝成,就哭了。彭某和彭某四的母亲这时到俺家,我给他们说了彭某庚喝药的事。他们就喊村里的人,也不知是谁打的120急救车,把彭某庚送医院去了。

被害人彭某庚的陈述,我与杨某某一起生活两年多了,没办结婚证,由于我的眼睛严重弱视,看不清东西,杨某某对我有意见。那天早上7点多钟,俺俩一块到地里种花生和红小豆,由于我看不清,用铲子挖错了行,杨某某与我吵了几句,俺俩别扭起来,然后她就不干了,我们都回家了。到家后也没再吵,停会杨某某突然说:“活着干啥,咱都死了吧!”我以为她说着玩,没当真。一会杨某某递给我一碗水,让我先喝,我喝了两口,杨某某就夺我手里碗说:“碗里有老鼠药,咱们都喝罢,都死了算了!”我才知道碗里有药,把碗扔到院子里。俺庄上彭某的母亲,还有彭某四的母亲两人当时到俺家,看到这种情况,赶忙喊村里人打了120急救电话,我被拉到人民医院抢救。当时我喝过药杨某某也要喝,被俺村里人夺走了。

证人彭某甲的证言,那天上午9时许,我正在黄某海岸浴池打工,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彭某庚喝药了,被医院的车拉走了。”我马上到人民医院急诊科见我们村里好多人在那,抢救已结束,彭某庚也醒了。我问建良喝药干啥,建良说是他妻沏药让他喝的。我一听这气了,给彭某庚的侄子彭某五打个电话,征求过他的意见后打110电话报了警。

证人彭某乙的证言,那天我和彭某随的母亲(吴某某)一块到彭某庚家,见彭某庚的妻子手里攥着药瓶子,彭某庚抢她夺。听建良的妻子说:“你喝罢药了,我也喝,咱一块死。”我就问建良:“你喝药啦,难受不”建良说:“有点麻。”这时建良的妻子拿着药瓶出门向西去了。我给建良的哥爱良说:“你快去把她的药瓶夺下来,别让她再喝了。”爱良就追上建良的妻子夺掉药瓶扔了。这时建良在门口就不停的呕吐,不知谁叫救护车把建良拉走了。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与彭某乙的一致。

证人王某丙的证言,那天听说我儿建良喝药了,就慌忙到他家,问他喝药干啥建良的妻子就说:“你滚,我药死建良与你无关。”说着用拳打我,我儿也让我走,我吓得不知如何是好。在建良家大门口,我大儿媳妇、侄媳妇就慌忙给建良灌水,让建良把药吐出来,后来医院的车把建良拉走了。

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看到杨某某拿着药瓶要喝药,彭某庚抱住不让她喝的情况。

证人张某辛证言,那天上午10点多钟,我堂叔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叔喝老鼠药了,是我婶子沏茶让我叔喝的,我就报警了。

证人彭某戊的证言,那天上午9时许,我见彭某庚家门口围好多人,我去看咋回事,知道彭某庚喝老鼠药了,我和曹德雨、彭某良一块把彭某庚抬到救护车上,送到人民医院。

证人王某己证言,那天上午9点半左右,送来一个叫彭某庚的病人,当时神志不清,说是喝老鼠药了,我按鼠药中毒程某给他洗了胃。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4张,证明侦查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记录、绘制、拍照的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了盛药用的瓷碗、药瓶。

曹集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某某为人善良,团结四邻,与彭某庚一起生活比较融洽。此次服鼠药属二人赌气。彭某庚已恢复健康,表示不再追究杨某某的任何责任。

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

被告人杨某某没向法庭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某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鼠药能剥夺人的生命,却赌气让他人喝,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由于被害人彭某庚得到及时抢救,恢复了健康,属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痛改前非,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加之被害人身残需被告人的照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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