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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8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D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三原线由北向南行驶驶至辉县X乡X村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金章村村民侯XX撞翻,致使侯XX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辉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记录、辉县市X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证人袁XX、师XX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顺亮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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