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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饮酒后到向阳路刘X所开麻将馆内因故与人发生冲突,刘某将麻将馆内两张自动麻将机、煤气灶、茶水柜等物品砸坏,经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物品共价值5570元整。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陈XX、范XX、张XX等人证言;被害人刘X陈述;新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2010]X号评估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赔偿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坦白认罪,且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艳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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