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合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必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晓阳、刘某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李某某,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合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合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合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上诉人河南合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