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阳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明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见过一面后,就在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撮合下,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由于是父母的包办婚姻,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不同就草率登记结婚,同住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一直建立不起来,加上双方性格差异,严重不和;双方于2011年3月分居后从无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曾多次协议离婚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还和以前的男朋友保持联系,还去长沙与以前的男朋友玩;原告一家人都骗被告,双方结婚是原告的姨妈做的介绍,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继而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去江苏打工3个多月后回家。2011年春节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从此再未联系和来往。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恋爱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同时被告又怀疑原告与前男友有联系和来往,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和隔阂;现双方已分居一年余,从未联系和来往,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现状是恶化的;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虽不愿离婚,但并未从言行上求得原告谅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据此提出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和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