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永寿县人。
被告尚XX,男,永寿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27日经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尚XX。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一直不和,为琐事经常打闹,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3、原告带走陪嫁物及自用衣物,无共同财产之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孩子,但被告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27日经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尚X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11月21日原告夏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提出离婚,被告尚XX同意。
二、孩子尚XX随被告尚润峰生活,原告夏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