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洪山支行申请执行邓新成、吴美香、邓新池、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新成、吴美香、邓新池、刘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平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