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枝诉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历史背景复杂,社会影响大,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该院不宜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该案能够公平审理,并兼顾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就近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