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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许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09)许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所打的借条是双方1996年合伙期间的借支单据,并非申请人的个人借款,且借条没有注明支付利息,而许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许民二终字第X号判决书要求申请人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与法律规定相悖,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在生效裁定确定的中止诉讼的理由尚未消灭的情况下就恢复审理。3、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田某某辩称,申请人王某某向被申请人田某某借款10万元,有借据为证,口头约定利率2分,合伙工程款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是无理缠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许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5)禹民二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5)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垠

审判员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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