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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华宇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华宇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兴民,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钱其磊,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南阳市华宇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某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庞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宇公司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0月计至付清欠款之日)。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兴民、钱其磊、被上诉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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