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华宇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兴民,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钱其磊,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南阳市华宇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某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庞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宇公司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0月计至付清欠款之日)。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兴民、钱其磊、被上诉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