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陈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6日前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人民币1650.9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误工费人民币672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朱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扣除被告陈某已支付的人民币316.60元,被告陈某实际应支付原告人民币2983.40元,该款被告陈某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65.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人民币465.75元,被告陈某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