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日报社,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云周,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05年4月25日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代理审判员高毅龙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