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1948年3月生。
委托代理人杜亚民,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80岁。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解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亚民、被申请人解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魏都区人民法院(2002)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