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
原审被告袁某,男。
原审被告张某丁,男。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茜、徐先锋,被上诉人张某丙,原审被告袁某、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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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