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呈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呈霖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2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