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亮,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人民日报社南京印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南京印务中心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被告人民日报社南京印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兴武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纸业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合作伙伴,多年来原告以代办运输的交货方式与被告进行合作交易,2007年6月15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确认累计应付原告货款x.91元,对帐差额3160.15元。双方对帐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仅付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纸款x.91元。
被告印务中心辩称,双方经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x.76元,被告愿在协商解决的前提下负担该案形成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民日报社南京印务中心给付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x.76元。
二、由被告人民日报社南京印务中心支付给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费用x元。
三、本案受理费327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791元,由被告人民日报社南京印务中心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万兴武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