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78年5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汪某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汪某诉驻马店市公安局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对该争议作出了处理,不应再予以立案受理,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处理的争议与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根本不同,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汪某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处理的争议内容不完全相同,上诉人所提起的部分诉讼请求并不曾为上述判决所处理,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依法应当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