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确山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确山县商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姜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山水,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张贞,被上诉人确山县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牛现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