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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谢某某因与再民法院审被申请人陈某某、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某某(谢某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住(略),汉族上蔡县X乡X村陈某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9(略),汉族,住(略)。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河南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某某因与再民法院审被申请人陈某某、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D}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被告谢某某退还原告陈某某、王某某投资款x元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己经查明,谢某某有证据证明其为合伙投资44万元。陈某某、王某某为合伙购买机器设备出资款x元41元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谢某某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出具x元的欠条、2007年9月20日出具x元欠条,合计x元。陈某某、王某某出资总计x元。扣除双方承担的x.59元及通过郭楼乡政府调解谢某某已经转交给陈某某、王某某投资款10万元,陈、王某人尚有出资款x.41元。双方投资设备归谢某某后,该款谢某某应退还陈某某、王某某二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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