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罗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乙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利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