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理员王义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10年6月15日还清,后因被告违约,引起纠纷。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丙自愿分期偿还原告黄某乙借款x元,从2010年8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偿还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原告黄某乙自愿放弃对2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