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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与本村X村民田某某发生矛盾,遂带领张某乙、张某丙(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到田某某家准备打田某某,徐庄村委治安主任张某丁前去制止时,被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打伤,并将田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戊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丁、田某某、张某戊的损伤系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本村村民田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喊其弟张某丙去找田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于会军、张春喜、张文杰、张新平、张耀东、张新雨听说后也随即骑车赶到孙师庄田某某家,被告人张某甲先与田某某互相对骂,该村治安主任张某丁前往制止,因言语不当,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对张某丁进行殴打,并将田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戊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丁、田某某、张某戊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甲已赔偿张某丁经济损失x元,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昨天晚上因与田某某家的小孩生过气,我去找田某某时,他弟兄打我,今天早上起床后发现钱和手机没有了,就骑摩托车去孙师庄田某某家找,碰到他后就开始骂他,然后对骂,当时俺哥领的十来个人在门口站,治安主任看我往前走,就跑国胜家掂把菜刀出来往我身上砍,把我的右手大拇指碰流血了,我把他的嘴打流血了。后和俺哥张某乙、兄弟张某丙把刀夺下来,这时田某某拿一根钢管出来,在夺钢管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生了撕打,打到哪了不清楚。

2、同案人张某丙供述:今天早上(2010年1月1日)七点左右,我哥张某甲说,昨晚孙师庄村的田某某兄弟俩打他了,要找几个人去问问,我和俺大哥张某乙怕他找事,就骑摩托车也去了孙师庄,去后孙师庄的治安主任开车也过去了,张某甲和田某某对骂,治安主任让田某某回家拿刀去,说了治安主任从大门朝西那家拿把菜刀出来,我和五、六个人上去夺他的刀,当时治安主任嘴流血了,付国也受伤了。

3、同案人张某乙供述:因我弟张某甲和田某某发生矛盾后打架了,2010年1月1日8点左右,听张某丙说张某甲又回孙师庄找田某某去了,就上孙师庄找张某甲,从张某甲岳父家出来,见一辆面包车过来了,开车那人不知道说了啥,付国上去夺那人的刀,他俩开始撕扯,把那人嘴打流血了,付国的手被刀划伤了。

4、被害人张某丁陈述:今天上午张某甲领着他哥张某乙、张某丙还有10来个我不认识的人到田某某家找事,田某某报了警,派出所让我先过去,我见他们要打田某某就去制止,并说打架谁也走不了,我让田某某走,张某乙让人打我,他们一群人朝我乱打,还有几个人打田某某,田某某他娘拉架时也被打倒了,打我的人有张某乙、张某丙。

5、被害人田某某陈述:今天早上(即2010年1月1日),张某甲领人来俺家跺俺的门,我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派出所的又通知了学军,我出门见张某甲在骂我,这时治安主任张某丁开车过来了,别人劝我回去,我就回家,等我回头看时,他们把张某丁已经打倒了,我想去拉架,从北边过来七、八个人把我打倒了,俺娘出来拉架时也被打倒了,张某甲领有十来个人,其中有他的哥。

6、被害人张某戊陈述:今天上午8点多,张某甲领十来个人到我家门前骂我儿田某某,后治安主任张某丁来拉架,被他们打倒了,我儿也拉架,那些人打我儿子,我去拉我儿子,也被打倒了,打我的是一个光头男子和高个子男的。

7、证人陈XX证言:2010年1月1日早上9点左右听到有人吵架,出来见是张某甲和田某某,一会过来10多个人在张某甲家处,我怕出事就拉付国、付军回家,这时治安主任张某丁开车过来,对这10多个人说你们孙庄的敢到这打人,谁打谁走不了,并对田某某说谁灭你拿刀砍他,这时有七、八个人上去打学军,学军跑到俺院,这几个人在俺院对学军拳打脚踢,后这几个人又去打田某某,后见田某某的母亲也在地上躺。

8、证人宋XX证言:今天早上八点,张某甲和田某某在对骂,当时,张某甲从他老家喊的十来个人已经到付军家门口了,这时俺村治安主任张某丁开辆红昌河车过来了,学军说是来管事的,付国那边的人往田某某跟前,学军喊付军回去拿刀,这话一说,有六、七个人开始打学军,学军跑到俺院拿个菜刀,被他们夺走了,几个人还打学军,另外几个人打田某某,田某某的娘出来骂谁打他孩了,其中一个付国的哥打了这个老婆一拳,把她推到地上了。

9、证人田XX、师XX、田X证言:均证实张某甲带有十余人在孙师庄把田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打伤的事实。

10、证人张XX证言:2010年1月1日早上,俺婶春红上俺家喊我,说张某甲去孙师庄了,怕和别人打起来,让我和张春喜、张新平、于会军、张耀喜、张新宇、张某乙、张某丙我们几个去看看,我们就骑摩托车去了,我先上付国岳父家说话,停半个小时后有个人开车过来说要拿刀把俺来的几个人都砍倒,我听这话就报了警,那人拿刀出来,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上去夺他的刀,一会派出所就过去了,当时张某甲夺刀时手割伤了,拿刀的人(治安主任)嘴流血了。

11、证人于XX、张XX、张XX、张XX、张XX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受张某甲妻子宋春霞的要求,骑摩托车到孙师庄后,张付军、张某乙、张某丙和拿刀的治安主任相互撕扯,后见治安主任嘴流血,张某甲手受伤的情况。

12、证人宋XX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1日晚其丈夫张某甲与田某某发生了冲突,2010年1月1日张某甲又回孙师庄,其怕张某甲找事就让张某甲的几个哥和兄弟去孙师庄看看,听说在孙师庄打架了。

13、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丁、田某某、张某戊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14、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张某丁经济损失x元,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其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丁、田某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田某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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