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压称为由,敲诈在本村收粮食的朱某某等人现金3600元。

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XX、李XX、张XX、葛XX、葛XX、邵XX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西平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自首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中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