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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李某乙、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李某乙、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李某乙、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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