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
被告陈×余。
原告华××与被告陈×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被告陈×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夫妻相处很好,并育有一子陈×鑫。但2005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余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鑫。2006年9月,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儿子陈×鑫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育费,并自行解决居住,双方无财产纠葛。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现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可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华××与被告陈×余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陈×鑫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负担孩子的抚育费,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罡
书记员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