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
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子。王某甲称其父于2003年3月12日因反复发热,后被送至某医院,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04年父亲病情更为加重,大小便失禁,长期卧床不起。现请求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鉴定:王某乙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症状群)。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王某乙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乙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