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市X区观音港社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长沙县X区其父亲沈某林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非法收受买码人员陈某力、周某、常某某、马某红的投注共计十二万余元。被告人沈某某将接受的投注报给上线吴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一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长沙县X区其父亲沈某林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非法收受买码人员马某红的投注共计105000元。
2、2012年1月底至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长沙县X区其父亲沈某林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非法收受买码人员陈某力五期投注共四千余元。
3、2012年1月底至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长沙县X区其父亲沈某林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非法收受买码人员周某五期投注共五千余元。
4、2012年1月底至2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长沙县X区其父亲沈某林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非法收受买码人员常某某四期投注共一万余元。
2012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沈某林、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经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X镇司法所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缓刑考验期间的帮教工作,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伟宏
人民陪审员杨新其
人民陪审员朱静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林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