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清江,信阳市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洁,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8)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夏清江,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8)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某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OO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慧